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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人气:

各区(县)物价检查所、燕山物价检查所: 
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为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贯彻到位,实现交通缓解政策预期,根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以下简称《函》)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3月21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 
(一)巡查阶段。(3月21日至31日) 
按照《函》要求,重点对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和规范,了解掌握辖区内相关单位、个人和停车管理公司等多个层次、不同方面对政策实施的反应,认真梳理、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肃查处违规提前调价行为,确保4月1日停车收费调整工作的顺利出台。 
(二)检查阶段。(4月1日至15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检查工作。 
市物价检查所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并会同市运管局、市交管局和市城管局对各主要停车管理公司及其下属重点地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进行联合检查(届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二、检查重点 
(一)拒不执行或提前、推迟执行停车区域划分、计时单位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擅自降价、私自打折等不执行国家定价的收费行为。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项目、标准调整或变更不及时,以及制作不规范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责。 
调整停车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是缓解北京交通拥堵,优化停车管理秩序,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本次停车收费调整方案,是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务必高度重视,履职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本次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涉及范围广,调整幅度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停车收费的难点和重点,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特别是对擅自降价、私自打折等不执行国家定价的收费行为,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 
(三)加大宣传,部门联动。 
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在3月31日前,采取提醒、告诫等一切有效形式向辖区内各停车管理公司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并且要求培训、传达落实到每位停车收费人员。 
要积极与交通、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城管、工商以及地税等部门加强配合,启动联动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停车乱收费行为。发现停车管理公司收费不提供收费票据、在未施划停车位的场所经营等违法行为,及时转交有权机关处理。 
(四)举报电话,确保畅通。 
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快速有效处理价格咨询投诉,做到接报必查,查必有果,注意避免矛盾升级,问题激化,保证回复率达到100%,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举报中心。 
(五)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各区县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市物价检查所收费检查处,并及时报告区县政府。3月31日、4月1日、2日和4日采取每日一报形式,于当日14:00前报送检查情况;4月19日前上报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含典型案件和专项报表)。小结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基本概况;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及主要原因;目前停车收费管理体制有何不足;对现行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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