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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

发布时间:2018-12-11人气: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21:00)收费标准,现将非居住区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修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住区停车场标价牌分为占道停车场、路外露天停车场、非露天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3种类别(详见附件1至附件3)。 
二、标价牌正面标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标价牌反面标示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和计时备注说明;标价牌两面均应标示停车场编号。 
三、全市各区、县按属地管理原则标示价格举报电话(详见附件4)。 
四、非居住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计时单位调整为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 
五、非露天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此次只对标示内容进行修改,标价牌底色、尺寸等不做更改。 
七、居住小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楼标价牌反面“备注”部分修改如下:进入小区的任何车辆第一小时内免费停车,第二小时起开始计时收停车费。每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照半小时计算。 
八、各经营单位应按照非居住区停车场区域划分,在4月1日前完成明码标价牌的修改工作,并设置在停车场显著位置。4月1日起,经营者未按本通知修改标价牌内容的或未执行新收费标准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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